四川恒xx有限公司与昆明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龚正律师代理申请人依法向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提出追加未实缴出资股东的申请。案件涉及9家关联企业及自然人,涵盖股权转让、出资加速到期、股东补充责任等复杂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代位权纠纷典型案例】
【案件类型】建设工程代位权纠纷
【代理律师】龚正
【裁判结果】法院全额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折价补偿款1,108,418.75元
【案情简介】
龚正律师代理实际施工人魏某,就中冶建工集团与沃特市政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提起诉讼。案涉工程历经多次转包,存在《内部项目承包合同》无效情形,且涉及第三方债权冻结等复杂法律关系。龚正律师精准运用代位权制度,成功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最终确认被告在欠付第三人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直接支付责任。
【争议焦点】
l 违法分包合同无效后实际施工人权益保护路径
l 代位权制度在建设工程领域的适用要件
l 多手转包情形下工程款结算依据认定
【代理思路】
l 构建双重请求权基础:结合《民法典》535条代位权规定与建工司法解释,确立实际施工人的特殊诉讼地位
l 锁定关键证据:通过生效判决确认的工程款数额、管理费扣除合意等事实,夯实代位权行使基础
l 破解履行障碍:针对第三人被冻结债权情况,创新适用"现状结算+代位追索"方案,确保债权实现可行性
【案件价值】
本案系《民法典》实施后建设工程领域代位权纠纷的示范性案例,法院采纳代理律师关于"违法分包合同无效不影响代位权行使""工程现状结算可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等核心观点,为同类案件处理提供了重要裁判指引。龚正律师通过精准的法律适用和证据组织,成功维护了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