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康定市某某旅店、宋某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来源: | 作者:lawyer-209 | 发布时间: 244天前 | 145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2021年5月15日,李某与宋某签订《投资协议书》,约定李某向旅店投资125万元,享有每年不低于投资额15%的固定分红,并约定若出现连续6个月亏损或亏损额超过总投资60%的情形,李某有权要求旅店回购其投资款。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15日,李与宋签订《投资协议书》,约定李向旅店投资125万元,享有每年不低于投资额15%的固定分红,并约定若出现连续6个月亏损或亏损额超过总投资60%的情形,李某有权要求旅店回购其投资款。

2021年5月10日及15日分两笔向宋个人账户转账共计125万元。后因旅店经营受疫情及地质灾害影响,未能按约支付全额分红,原告李某基于投资关系诉至法院(庭审过程中变更为民间借贷纠纷)李某以宋某为登记经营者、张某为实际经营者,要求旅店、宋某、张某连带归还本金125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我方代理被告张,提出以下核心代理意见:

一、张并非合同相对方,也未参与合同订立与履行
律师通过梳理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证明张从未参与《投资协议书》的洽谈、签订及履行过程。李某款项直接支付至宋账户,且后续催收行为均仅针对宋一人,张对此并不知情。

二、张杰并非实际经营者,仅为投资人
2018年,宋某在国外开民宿旅店,张某在国外旅游时认识了宋某,且为同一个小县城的老乡,因新冠疫情爆发,宋某转战国内,由于缺乏资金便对外寻求融资,张某因信任宋某的为人以及能力,便答应了宋某投资该旅店。律师提交张与旅店签订的《投资协议》,明确约定张“一般不参与日常经营管理”,其身份与其他投资人无异(张某累计投资损失超过800万元),均以获取固定分红为目的,不承担经营风险。因宋某刚回国不了解国内人情世故和康定当地老百姓打交道,而张某在康定从业过一段时间,律师进一步指出,李某所举证据中张领取工资、垫付零星费用等行为,恰恰证明其为旅店筹备期间雇员身份而非经营者。

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我方律师意见,认定案涉协议虽名为投资,实为民间借贷,但张并非合同相对方,也未实际收取或使用借款,更非旅店的实际经营者,依法不承担还款责任,驳回李某对张的全部诉讼请求。

 

在本案中,律师通过精准把握案件法律关系(民间借贷而非投资)、深入挖掘证据细节(聊天记录、协议条款、款项流向)、灵活运用法律原则(合同相对性、举证责任分配),因该旅店投资者超过20人、后续涉诉金额累计远远超过500万元,因该案的成功为当事人张免除超过500万元的连带还款责任,有效维护了其合法权益,避免了巨额的经济损失。